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3708号
原告:北京百福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东大街22号楼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81738816T。
法定代表人:王邵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州,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钊,山东东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城马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255795311。
法定代表人:王开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欣泰珂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6号院10号楼8层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83956235L。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原告北京百福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北京欣泰珂斯科技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百福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物运输代理费80362.21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20950.4元(暂计至起诉之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本金80326.21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21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9日,原告在被告二的指示下与被告一签订《国际运输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受甲方委托进行出口货物的订舱、内陆运输、审核文件、报关、装船、国际运输等一系列货运代理工作,起运港:甲方指定国内港口,目的港:林查班/泰国;甲方承诺:每批次的运输费用,在货物开船后4个月内支付给乙方。如甲方未按时支付相关费用,甲方承诺支付给乙方逾期金额的每天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关于货物的订舱、运输等程序皆是原告与被告二磋商。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两被告的要求发运两批货物到泰国林查班,但该两批货物运输代理费两被告至今未支付给原告。现原、被告就货物运输代理费支付问题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属于海商案件。海商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故本案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百福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6元,退还原告北京百福运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韩雅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