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81民初2906号
原告:衡阳运达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自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运达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申请被告主体有误,申请诉讼费全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衡阳运达运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9.5元,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王丽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祁 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