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恢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栾城区冶河镇寺上村。
法定代表人:任书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发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公里街10号东座18层1808室。
法定代表人:柴玉芬,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发供热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华发供热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2019)冀0104执158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华发供热有限公司在裕华区城市管理局供热补贴15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华发供热有限公司在裕华区城市管理局供热补贴7.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建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淑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