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104执恢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栾城区冶河镇寺上村。
法定代表人:任书凯,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发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公里街10号东座18层1808室。
法定代表人:柴玉芬,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发供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104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华发供热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发供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建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淑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