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执635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师范大学,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强,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
南京师范大学与**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6)宁裁字第735-1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仲裁委员会(2016)宁裁字第735-16号裁决书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许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