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中法房终字第2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中深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松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正文,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健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庆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淳,男,汉族,1961年10月24日出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伟,广东格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中深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深通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健马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马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5日,中深通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健马公司签订《深圳市健马科技厂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健马科技厂区X#厂房及宿舍楼工程;工程内容:X#厂房建筑面积8977平方米,宿舍楼建筑面积7830平方米;承包范围:X#厂房及宿舍楼施工图范围内的桩基础、土建、装饰、水电安装、消防工程及约500平方米的临时仓库;合同工期300天;合同价款采取施工总承包方式,按均价人民币(以下相同)691元/平方米计(含税金),即按原承建商提交的预算书下浮33%,确定总承包价为691元/平方米(含税金),工程施工期间发生的设计增减、变更、工程量增减,均按确认的下浮比例33%执行;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并履行合同条款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并履行合同条款约定的全部义务;工程款支付方式:按工程进度付款,基础分部完成时支付该部分造价的70%,其余按月完成工程量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量造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后经结算支付完工程总造价的85%,余下15%在2年内付清;保修的内容、范围、期限: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外墙面的防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2年,装饰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该合同所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十四条约定:检查和返工。中深通公司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健马公司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健马公司代表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健马公司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中深通公司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健马公司承担。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中深通公司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中深通公司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健马公司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第十五条约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第二十九条约定,保修期从健马公司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算起,分单项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保修期。保修期间,中深通公司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健马公司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中深通公司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健马公司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中深通公司支付,因中深通公司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经济支出,由健马公司承担。
合同签订后,中深通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了施工,并于2007年1月12日通过了竣工验收,于当年2月14日将工程交付给健马公司使用。2008年1月28日,中深通公司、健马公司经结算,在中深通公司提交的工程总造价为11646407.73元的基础上,双方确认健马公司应付给中深通公司的工程款为11613637元,其中已付10401197.24元,实存工程款1212439.76元。
健马公司在使用上述楼房过程中,发现楼房存在裂缝、渗漏水现象,从2007年5月开始多次向中深通公司及龙岗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反映。中深通公司曾于2007年9月15日给了健马公司一份《关于处理裂缝的方案》,认为设计施工图仅对天面有防水要求,对其他楼层无防水要求,中深通公司是按图施工;对于存在的裂缝,中深通公司也认为并非施工质量问题,并提出了整改方案,费用由中深通公司负担58%,健马公司负担42%。双方为此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08年8月22日,涉案厂房2、3、4楼玻璃塑钢窗部分受损坍塌。2008年9月12日,健马公司与佛山市XXX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签订《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XXX公司对涉案厂房二到五层外立面窗体改造加固工程进行设计,设计费8500元。9月16日,健马公司付给XXX公司5100元。2008年9月25日,中深通公司、健马公司签订《修缮工程施工协议书》,协议书对工程概况的描述为:根据龙岗区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针对健马科技厂区涉案厂房发生的塑钢玻璃窗坍塌工程质量事故召开的会议精神,该修缮工程费用先在“2005年5月原主体建设施工合同”中的质保金中垫付,工程完结经鉴定后,由责任人负责支付。该协议约定施工内容为:厂房东、西、北面1-5层及南面一层用钢结构进行加固,南面2-5层按修缮图纸施工;合同价款370000元,付款方式:按工程施工进度支付材料款。2009年1月12日,中深通公司向龙岗区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坪山分站及健马公司递交了报告,认为修缮工程已于2008年12月28日完工,要求对修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该报告确认,在2008年8月22日受台风影响,涉案厂房2、3、4楼玻璃塑钢窗部分受损坍塌,坍塌原因分析:1、坍塌窗送检报告所标1500mm×900mm,与实际施工窗体规格不符(2600mm×1300mm),本次修缮送检窗体为(2600mm×1300mm);2、原施工时未按施工要求设立窗体构造柱;3、坍塌窗体框柱未入墙体,属施工安装不规范引起;4、坍塌窗体加工采用单柱、双柱混合,易折断,抗风力不强。
2009年5月19日,健马公司就工程质量问题又向中深通公司发出《工程质量问题联络函》,提出了涉案厂房部分窗户无固定拉板、厂房、宿舍地板1层至5层都有裂缝,四个房角有明显的下沉裂缝、四号楼(宿舍)房间地板严重开裂、宿舍楼漏水、宿舍房间天花坍塌现象严重等六大问题。中深通公司于5月24日复函,认为健马公司提出的六大问题主要属装修部分工程,按双方合同约定,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合理使用年限,防水等工程保修期为2年,该工程竣工日期为2007年2月7日,至2009年5月9日已超过合同保修期;楼板裂缝、四个房角下沉情况,应属于地基下沉,施工方没有资格分析原因;宿舍楼房间中间出现局部小裂缝,主要原因在于预埋线管没有加强砼厚设计。健马公司不认可中深通公司关于工程超过保修期及裂缝的分析意见,再次去函要求中深通公司修复。中深通公司于2009年6月2日答复,坚持质量问题不属于中深通公司原因造成,同时表示,为了友好合作,愿意返回部分工程款(双方商议)给健马公司,由健马公司自行维修。2009年6月24日,健马公司向龙岗区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再次投诉中深通公司的工程质量问题。在该站的协调下,中深通公司、健马公司、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现场讨论均认为该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较为严重,需委托专业检测单位对楼房质量进行检测,查找裂缝原因。中深通公司也提出了对楼板裂缝的处理方案,但中深通公司仍未维修。龙岗区建设局对中深通公司未履行质量维修行为于2009年7月31日对中深通公司发出了《不良行为认定书》。
从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7月6日期间,健马公司又分多次支付给了中深通公司工程款781000元。其中2009年1月至2009年7月付款231000元,健马公司认为是支付双方签订的《修缮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的窗户修缮工程款。
原审诉讼中,健马公司申请对中深通公司施工的宿舍楼质量进行鉴定,对存在的质量问题维修所需的费用进行评估。原审法院摇珠选定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质量进行鉴定及维修费用进行评估。后中深通公司、健马公司协商选定深圳X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宿舍楼进行质量鉴定。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回复我院,其以质量鉴定为主,可附加评估损失或维修费用,不单独对维修费用评估。原审法院又摇珠选定深圳市XXX房地产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维修费用进行评估,该公司复函称,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合格,2、建筑工程质量检验鉴定报告检测结果质量不满足规范要求,存在质量上的瑕疵,3、以上两点自相矛盾,按照规定前者的法律效力大于后者,该司认为该案在没有其他更有效的证据时,项目质量为合格,建议不用做工程造价鉴定。
中深通公司与健马公司就协商选定深圳X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工程进行质量鉴定问题,由中深通公司于2010年4月9日与深圳X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同》。中深通公司、健马公司于2010年6月25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健马公司从工程预留的工程款尾款(质保金)中分两次支付给中深通公司共55000元,用于中深通公司向深圳X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健马公司先后于2010年6月28日、9月9日付给了中深通公司25000元、30000元,中深通公司分别开具了收据,注明为工程施工合同款。
深圳X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涉案宿舍楼工程作出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认定,抽样结果表明,2-5层尺寸为4.0m×6.2m的楼板钢筋配置均未达到设计要求;部分抽检楼板厚度未达到设计要求;该工程墙体、板有裂缝,二层至五层楼板开裂板块数分别为7块、16块、20块、25块,开裂墙体面数一层为3面、五层为6面;该工程填充墙与柱间拉结筋保护层太厚,无法准确测量拉结筋长度和间距。结构安全性鉴定结论为:1、该建筑现有上部主体结构粱、柱的承载力满足规范要求,部分楼板的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2、该工程部分楼板有裂缝,影响结构承载能力和使用性能;3、该工程部分填充墙体有裂缝,影响结构使用性能;4、根据检测和验算结果,该工程楼板产生裂缝的原因,初步判断如下:(1)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图纸要求施工,部分楼板厚度和楼板钢筋配置未达到设计要求,致使部分楼板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2)依据《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该工程未对二至五层楼板采取能减小混凝土温度变化或收缩的措施。存在问题处理意见及结果为:1、建议对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的楼板采取加固措施进行处理,对楼板裂缝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2、对该建筑填充墙与粱、柱间裂缝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另查,深圳X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获得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检查机构认可证书》,认可的检查能力范围包括工程施工质量评价、结构安全性与可靠性评价、地基与基础评价等,以及混凝土结构中的强度、碳化深度、缺陷、钢筋保护层厚度及位置、外形尺寸及外观质量检查、变形等。涉案工程所在地段2007年、2008年、2009年二楼以上厂房用途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分别为11元/月/平方米、11元/月/平方米、9元/月/平方米。
中深通公司于2009年8月5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健马公司支付工程款672439.76元;2、健马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以672439.7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09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3、由健马公司承担诉讼费。
健马公司提起反诉,请求:1、中深通公司赔偿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影响厂房使用的损失240000元:从2008年8月23日起计算10个月,不能使用的面积约2400平方米,按10元/月/平方米计算;影响宿舍使用的损失720000元:从2007年8月1日起算计24个月,不能使用的面积约3000平方米,按10元/月/平方米计算);2、由中深通公司承担诉讼费。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合同是否约定了质保金;二、健马公司尚欠的工程款金额;三、中深通公司施工的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四、健马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五、中深通公司是否应赔偿健马公司的损失。关于第一点,中深通公司与健马公司签订的《深圳市健马科技厂区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后经结算支付完工程总造价的85%,余下15%在2年内付清;房屋防水、防渗漏工程等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间,中深通公司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健马公司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中深通公司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健马公司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中深通公司支付;双方在2008年9月25日签订的《修缮工程施工协议书》中进一步明确修缮工程费用先在2005年5月原主体建设施工合同中的质保金中垫付;双方在2010年6月25日签订的关于鉴定费的《协议书》也约定健马公司先从工程预留的工程款尾款(质保金)中支付费用到中深通公司帐户。以上的约定表明了健马公司尚未支付给中深通公司的工程款是质保金。关于第二点,健马公司尚欠中深通公司的工程款为:双方于2008年1月28日结算的工程总价款11613637元,减去当日双方确认已付的10401197.24元,减去健马公司于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7月6日分多次支付给中深通公司的工程款781000元,减去加固窗户工程设计费5100元,减去健马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9月9日付给中深通公司的25000元、30000元,健马公司未付工程款为371339.76元。健马公司认为还应再减去水电费、测量费。原审法院认为,健马公司就水电费的主张仅提交了一份自己制作的缴费通知单,中深通公司并未签字认可,健马公司的该项主张证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双方的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法规也无规定,测量费应由施工方承担,健马公司要中深通公司负担测量费没有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第三点,在工程保修期内,健马公司从2007年5月开始向中深通公司反映工程存在裂缝、漏水等质量问题。2008年8月22日,厂房塑钢窗坍塌,中深通公司进行了修理并在提交给健马公司和质监站的报告中承认坍塌原因是未按施工要求施工、施工安装不规范。双方共同委托的质量鉴定机构深圳X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宿舍楼进行的质量鉴定中认定,楼板、墙体存在裂缝,原因为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图纸要求施工,部分楼板厚度和楼板钢筋配置未达到设计要求,未对二至五层楼板采取能减小混凝土温度变化或收缩的措施。以上证明,中深通公司施工完成的厂房、宿舍楼存在质量问题,且责任在中深通公司。关于第四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修期间,中深通公司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健马公司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中深通公司原因造成返修的费用,健马公司在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中深通公司支付。《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深通公司应提供质量合格的工程义务在先,实际上中深通公司提供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至今未修复宿舍楼的裂缝,健马公司在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的情况下依法有权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关于第五点,中深通公司完成的工程因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出现厂房窗体坍塌、宿舍楼楼板有裂缝等质量问题,深圳X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亦认定,裂缝影响结构承载能力和使用性能,因此健马公司主张中深通公司应赔偿厂房、宿舍楼不能使用部分的面积空置损失,证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厂房的建筑面积为8977平方米、宿舍楼建筑面积为7830平方米,厂房2、3、4楼塑钢窗坍塌,宿舍楼2至5层楼板厚度不够及有裂缝,健马公司主张厂房、宿舍楼不能使用的面积分别为2400平方米、3000平方米,符合情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健马公司主张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单价计算损失,依据不足,原审法院按同期同地段二楼以上厂房租赁指导租金计算。厂房的空置损失从窗户坍塌次日2008年8月23日起计至中深通公司提请对修复窗户工程竣工验收之日2009年1月12日止为122160元;宿舍楼空置损失从中深通公司认可楼房存在裂缝之日2007年9月15日起计24个月为741200元,健马公司仅主张720000元,原审法院予以认可。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中深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中深通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健马公司损失842160元;三、驳回健马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0745元由中深通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中深通公司负担5878元,健马公司负担822元。
上诉人中深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2、健马公司支付工程款672439.76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09年1月13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3、改判中深通公司无需赔偿健马公司任何损失;4、由健马公司承担诉讼费。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深圳市健马科技厂区工程施工合同》中未约定质保金,原审判决错把工程尾款当作质保金。质保金是为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缴纳的款项,该款项一般是担保工程竣工验收前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退还给施工单位,工程尾款绝不可能成为质保金。即使原审法院把质量保修金误称为质保金,也不能将工程尾款认定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通常是工程款的3%-5%)用以维修工程在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是双方明确约定金额的款项。
二、健马公司尚欠中深通公司工程尾款672439.76元(包括10000元水磨水费),原审法院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错误认定工程尾款为371339.76元。双方都确认健马公司于2009年1月至2009年7月支付的231000元是《修缮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的窗户修缮工程款,但均未就此提出诉请,原审法院擅自将该款项及加固窗户工程设计费5100元从工程尾款中扣除。同样,原审法院明知健马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9月9日支付的55000元是基于2010年6月25日的《协议书》对鉴定费支付的约定,却擅自从工程尾款中扣除。
三、健马公司无权拒绝支付工程尾款。工程尾款不是质量保修金,履行保修义务不是取得工程尾款的对价。健马公司如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中深通公司承担保修义务,其只能提起反诉以与工程款抵销。即使是质量保修金,在健马公司已就质量问题提起反诉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也不能驳回中深通公司对工程款的诉请,只能合并审理后进行抵销。
四、没有证据证明健马公司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是多少,中深通公司不应赔偿损失。健马公司反诉请求注明“最终损失数额根据评估鉴定结果确定”,且未对空置面积、空置时间举证,原审法院支持的损失没有依据。即使有依据这样计算损失,健马公司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中深通公司依约对健马公司10天合理修理期间后的损失没有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健马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中深通公司的上诉。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根据《深圳市健马科技厂区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的约定,预留款项是作为质保金用途,且金额有中深通公司出具的收据及相关付款凭证证明,不存在差异。涉案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中深通公司无权主张工程尾款。健马公司的损失远超过原审判决支持的金额,健马公司将另行主张。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08年9月24日,中深建公司、健马公司就厂房X-Y楼塑钢窗墙坍塌事故签订《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会议内容纪要》(第五次会议),内容为:XXX公司作为加固方案的设计单位参加会议,对加固方案做了说明,参会单位通过对该加固方案的会审,决定由中深建公司负责加固方案的施工,加固方案设计费由责任人承担。
2008年9月25日,中深建公司、健马公司签订《修缮工程施工协议书》,内容为:根据……第五次会议精神(并同时通过对该门窗加固修缮方案设计图纸的会审)……
2009年1月至2009年7月,中深通公司就健马公司共计支付的231000元出具的收据载明款项性质为“2005年5月5日签订的健马科技厂区工程施工合同款”。
健马公司最初提出的反诉请求金额共计1500000元,包括:1、厂房闲置损失240000元;2、宿舍闲置损失720000元;3、质量问题维修费用暂计540000元(以评估为准)。原审诉讼过程中,健马公司撤回第3项反诉请求。
二审庭审调查中,中深通公司确认其关于健马公司尚欠10000元水磨水费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
中深通公司至今没有修复宿舍墙壁、楼板的裂缝。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于因窗户坍塌造成的厂房闲置损失,健马公司主张从2008年8月23日事故发生次日起计算10个月,但原审判决计算至2009年1月12日中深通公司要求对修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之日,健马公司未提起上诉,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深通公司、健马公司的上诉、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健马公司是否应向中深通公司支付工程款672439.76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二、中深通公司是否应向健马公司赔偿损失共计842160元。
关于第一争议焦点。中深通公司、健马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进行结算,涉案工程造价为11613637元,则15%的工程款为1742045.55元(11613637元×15%)。本院认为,该1742045.55元为质保金,原审判决对此已有详细论述,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理由。中深通公司上诉主张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健马公司的已付款情况:一、至2008年1月28日,健马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401197.24元。二、健马公司于2008年2月1日至2009年7月6日共计支付781000元。中深通公司主张2009年1月至2009年7月健马公司支付的231000元是履行2008年9月25日的《修缮加固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的窗户修缮工程款,与涉案工程款无关。本院不予支持该主张,理由如下:(一)窗户修缮工程款未经双方结算,中深通公司就该231000元出具的收据载明款项性质为“2005年5月5日签订的健马科技厂区工程施工合同款”,原审判决将该款项认定为已付工程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二)即使该231000元是窗户修缮工程款,因中深通公司在要求对修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报告里自认是施工不规范造成窗户坍塌,根据《修缮工程施工协议书》的约定,应由中深通公司自行承担修缮费用。所以,中深通公司应将健马公司支付的该231000元返还,健马公司有权抗辩将该231000元债权在剩余工程款中予以折抵,原审判决处理正确,未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三、健马公司履行2010年6月25日的《协议书》支付给中深通公司用于鉴定的55000元。中深通公司亦主张与涉案工程款无关。本院不予支持该主张,理由如下:(一)中深通公司出具的收据注明款项性质为“工程施工合同款”,视为认可该55000元为工程款。(二)因涉案工程经双方协商选定的深圳X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认定存在应由中深通公司承担责任的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15条约定,应由中深通公司承担鉴定费55000元。如前所述,健马公司有权以此抗辩,原审判决处理正确,未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四、健马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支付给XXX公司的加固窗户工程设计费5100元。本院认为,中深建公司按XXX公司设计的加固方案进行施工,且如前所述,中深通公司自认是施工不规范造成窗户坍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15条及《修缮工程施工协议书》的约定,应由中深通公司承担该设计费用。健马公司有权以此抗辩,原审判决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由此,健马公司尚有工程款371339.76元未支付(11613637元-10401197.24元-781000元-55000元-5100元),少于约定的质保金1742045.55元。虽然涉案工程于2007年1月12日通过了竣工验收,但中深通公司于2007年9月15日确认宿舍墙体、楼板存在裂缝,中深通公司对此依约负有保修义务,但其至今未修复,根据该质量问题及健马公司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的情况,原审判决关于健马公司有权先不予支付剩余工程款376439.76元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15条的约定,中深通公司交付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健马公司反诉主张了因窗户坍塌造成的厂房闲置损失及因楼板、墙体存在裂缝造成的宿舍闲置损失。
本院认为,厂房窗户于2008年8月22日坍塌,对于裂缝问题,健马公司早于2007年5月开始向中深通公司反映,中深通公司也于2007年9月15日对此确认,但双方对于厂房窗户坍塌及宿舍楼板、墙体存在裂缝的责任承担存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29条约定“保修期间,中深通公司应在接到维修通知后10天内派人修理,否则,健马公司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第15条约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方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整体解释规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认为,健马公司应及时单方自行维修的条件是双方对工程质量问题应由中深通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争议时,在双方对责任承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对于厂房窗户坍塌问题,健马公司采取委托XXX公司设计加固方案、与中深通公司签订相关会议纪要的措施,最终达成由中深通公司负责加固方案施工、窗户修缮工程款由责任人承担的协议;对于裂缝问题,健马公司采取向中深建公司提出主张、向龙岗区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投诉等措施,最终中深通公司同意选定深圳X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对宿舍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前述两处工程质量问题,分别经中深通公司的自认及深圳X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认定,均应由中深通公司承担责任。
对于厂房闲置损失,原审判决根据厂房总建筑面积及发生坍塌事故的范围,认定健马公司主张的2400平方米符合情理,按同期同地段二楼以上厂房的指导租金标准从2008年8月22日事故发生之日计算至2009年1月12日中深通公司要求对修缮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之日;对于宿舍闲置损失,原审判决根据宿舍总建筑面积及存在裂缝的范围,认定健马公司主张的3000平方米符合情理,按同期同地段二楼以上厂房的指导租金标准从2007年9月15日中深通公司认可裂缝之日计算2年为741200元,并按健马公司主张的720000元予以支持,未超过中深通公司与深圳XXX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同》之日(2010年4月9日)。在前述原审判决支持损失的期间,健马公司积极采取各项通知、协助措施,促进解决工程质量问题,没有违反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原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中深通公司关于对健马公司10天合理修理期间后的厂房、宿舍闲置损失没有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深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431元由中深通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粤 芳
审 判 员 赵 霞
代理审判员 张 睿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开宇(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