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105民初251号之一
原告:江西上芝机电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铁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帅发强,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颖,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卓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磨盘山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细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赣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上芝机电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芝公司”)诉南昌卓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上芝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芝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卓盛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上芝机电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3.5元,减半收取计651.75元,保全费621.4元,合计1273.15元,由原告江西上芝机电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纪惠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