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芝机电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上芝机电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抚州市翰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赣1002民初2352号
原告江西上芝机电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仿古街91号8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5897087D
法定代表人薛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伯豪,抚州市临川区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抚州市翰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抚州市翰城国际小区。
负责人黎爱明,主任。
第三人抚州市和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大公路(原桥头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MA35U4W64Y。
法定代表人陈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和,员工。
原告江西上芝机电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翰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人抚州市和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审理原告江西上芝机电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伯豪、被告抚州市翰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黎爱明、第三人抚州市和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和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审理原告江西上芝机电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伯豪、第三人抚州市和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抚州市翰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黎爱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
终结。
原告江西上芝机电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维修工程款36922.66元;诉讼费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履行对原告在该小区承揽维修工程进行验收的义务。事实和理由:抚州市翰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和顺物业对翰城国际小区内3栋、12栋、13栋、15栋、17栋电梯有关设备和小区地下管网进行维修改造,和顺物业和原告签订工程维修合同,交维修改造工程交由原告承包施工,工程竣工后小区业主正常使用,原告申请验收,翰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换届,与本届业委会无关为由拒绝验收,致和顺物业未能申请维修资金,原告未能得到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抚州市翰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辩称:翰城国际小区电梯维修是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启动的,后业委员全体辞职,致工程完工后无人验收,本届业主委员会未收到上届业委会电梯维修资料,故维修款还应由上届成员参与验收并证明告示业主。原告不具备防水施工资质,维修工程款确含有3000元基坑防水费用。
第三人抚州市和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述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不持异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江西上芝机电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有: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备案申请表、第三人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委托书、业委会会议记录、原告和第三人签订的工程维修合同、竣工验收表、申请书、承诺书、维修基金应急使用审批表、特种设备检验意见书、原告和江西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防水维修协议、江西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被告抚州市翰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提供证据:第三人抚州市和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抚州市翰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抚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意见,于2020年2月15日向抚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出具一份委托书,内容为翰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抚州市和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办理3栋1单元电梯数字模块、压力传感器更换和15栋、17栋电梯钢丝绳更换、13栋2单元电梯底坑做防水、小区地下管网改造、外墙腰线脱落维修资金事宜。第三人抚州市和顺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受被告委托和原告江西上芝机电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签订一份工程维修合同,约定工程范围:抚州翰城国际小区3栋1单元电梯数字模块和压力传感器老化更换;15栋1、2单元和17栋2单元东、西电梯电梯钢丝绳磨损、12栋2单元和13栋2单元电梯底坑防水工程。合同开工时间2020年4月6日,工程总定价36922.66元。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其中电梯底坑防水工程分包给具备防水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江西三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完成,工程竣工后原告根据维修资金审批要求向被告提出验收申请,被告以业主委员会已换届,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未提交相关电梯维修资料及上一届委员未参与验收为由拒绝办理验收手续,致抚州市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办理维修资金的提请审批手续。现抚州市翰城国际小区的业主已使用了原告所维修的电梯。
本院认为:被告抚州市翰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第三人抚州市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抚州市翰城国际小区电梯进行维修改造,第三人根据被告委托与原告江西上芝机电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维修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原告按维修资金审批程序向被告提请办理工程验收手续,被告作为委托人负有对原告所施工工程办理竣工验收的义务。被告经业主大会推选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承受了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委员
会换届应履行内部工作交接手续,被告现以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未提交相关电梯维修资料及上一届委员未参与验收而拒不办理工程验收手续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对原告在该小区承揽维修工程进行验收义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抚州市翰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原告江西上芝机电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抚州市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工程维修合同所施工工程的验收义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元由被告抚州市翰城国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邱 锋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艾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