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民初3757号
原告:湖北顺政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车站大道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MA49F9BK2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朗达智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禹王工业园长江一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3MA4F0H9H0H。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顺政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朗达智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原告湖北顺政拆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顺政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朗达智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顺政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朗达智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30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原告湖北顺政拆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肖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