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02民初12616号
原告:郑州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丁庄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济源市。
原告郑州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郑州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屈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