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内蒙古汇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执181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2号楼13层1301号。
法定代表人:冯本波。
被执行人内蒙古汇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托克托县工业园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豫0102民初36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内蒙古汇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汇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有蒙A×××××、蒙A×××××汽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汇丰粮食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蒙A×××××、蒙A×××××汽车两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司 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钮煜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