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府谷县森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2民初1422号
原告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冯本波,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东,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特别代理。
被告:府***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
法定代表人刘超,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府***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府***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振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瑞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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