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封市共赢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执180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2号楼13层1301号。
法定代表人冯本波,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开封市共赢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开封市祥符区罗王乡邱堤寺村。
法定代表人杨海霞。
被执行人杨海霞,女,197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开封县。
被执行人杨园园,女,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开封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封市共赢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杨海霞、杨园园买卖合同一案,本院(2021)豫0102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请求:1.请求被执行人开封市共赢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55000元、律师费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应付未付货款为基准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2月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被执行人杨海霞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杨园园对货款15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请求被执行人开封市共赢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杨海霞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2622元;3.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开封市共赢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杨海霞、杨园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21年4月8日向其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杨园园名下有银行存款1122.06元,本院已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杨海霞名下有位于开封市万丽铂金翰宫9号楼东单元4层中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开封市不动产权第0058542号]房屋一套,本院已于2021年5月12日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5月12日至2024年5月1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主动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明被执行人杨园园的配偶刘占军名下有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位于开封市顺河区苹果园小区132号楼5单元5层南户(不动产权证号:3422196)房屋一套,本院于已2021年6月2日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处置,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6月2日至2024年6月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主动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开封市共赢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杨海霞、杨园园名下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分别赴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封市共赢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杨海霞、杨园园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公积金缴存记录。本院于2021年5月5日委托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和公积金信息,回复其名下未有公积金缴存记录。
六、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前往被执行人开封市共赢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杨海霞、杨园园住所地实地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就业、收入、债权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七、因被执行人开封市共赢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杨海霞、杨园园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开封市共赢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杨海霞、杨园园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于2021年6月21日决定,作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查找到其下落,故未实施。
八、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九、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其可委托代理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律师调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
截止2021年6月21日本案申请执行人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实际受偿1122.06元。
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已告知其上述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封市共赢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杨海霞、杨园园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开封市共赢农作物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杨海霞、杨园园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红军
审判员  郑 奇
审判员  任留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俊娟
书记员魏阳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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