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共青城市永创粮油有限公司与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民初2041号
原告:共青城市永创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福银高速以西、晨光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黄训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林,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2号楼13层1301号。
法定代表人:冯本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意,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共青城市永创粮油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2020年6月2日,原告共青城市永创粮油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共青城市永创粮油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共青城市永创粮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忠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郑飞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