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正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2执262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丁庄村。
法定代表人:冯本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正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车畈村。
法定代表人:谢大俊,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谢大俊,男,汉族,1987年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谢先转,女,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六安市德胜农资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六安市解放南路富安新城。
法定代表人:卢德胜,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正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谢大俊、谢先转、六安市德胜农资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2020)豫0102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3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1.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正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8000元及利息(以20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利息,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2.被执行人谢大俊、谢先转、六安市德胜农资营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被告谢大俊、谢先转、六安市德胜农资营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六安市裕安区正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2304元。共计210304元。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20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其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正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谢大俊、谢先转、六安市德胜农资营销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2.查明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正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六安市德胜农资营销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车辆;被执行人谢大俊名下有皖N×××**号、皖N×××**号汽车两辆。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查封了上述车辆,豫N×××**号车牌已达报废标准,且上述车辆均未找到其下落,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该查封于2022年9月20日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需于查封到期前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谢先转名下有皖N×××**号汽车一辆,院于2020年9月21日查封了上述车辆,且上述车辆均未找到其下落,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该查封于2022年9月20日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需于查封到期前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赴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正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谢大俊、谢先转、六安市德胜农资营销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信息;2020年11月5日委托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赴六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谢先转名下有于六安市大别山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富安广场11#楼1604室房产一套,于2020年11月24日委托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赴六安市不动作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谢先转名下有于六安市大别山路与解放路交叉口富安广场11#楼1604室房产一套,反馈结果上述房屋于2020年6月17日已注销不在被执行人名下;2020年9月14日赴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大俊、谢先转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
四、由于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正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谢大俊、谢先转、六安市德胜农资营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谢大俊、谢先转、六安市德胜农资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德胜、六安市裕安区正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谢大俊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决定,作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将六安市裕安区正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谢大俊、谢先转、六安市德胜农资营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
五、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六、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七、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电话形式联系申请执行人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电话形式向其明示可委托代理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进行律师调查,其当日明确回复:不申请律师调查。
截止2020年12月7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本波进行终本前约谈,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及已采取执行措施情况,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向其征求意见,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一并告知其,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提出执行异议。
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核实,认为可以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正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谢大俊、谢先转、六安市德胜农资营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正兴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谢大俊、谢先转、六安市德胜农资营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双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任留柱
审判员  郑 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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