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优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优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327民初1886号 原告:临沂优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岚济路隆山建材城10号楼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MA3C6K3C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临沂优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官地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临沂优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沂优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优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8000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工程总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居民委员会办公室提升改造装饰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办公室提升改造装饰工程。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被告方代表人***、***在原告开具的发票中签字确认结算的工程款。该款经原告索要未果,特起诉要求依法审理。 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被告由成龙居委会、**居委会等九个居委会组建而成,均设有独立的财务。本案的工程涉及的是**居委会的办公室装饰工程,与被告没有直接的关系,应当由**居委会依法承担责任。原告既主张付款利息,又主张违约金,不能双重主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8月,临沂优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58000元的中标价从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处中标**居办公室提升改造项目的施工。双方于2021年8月20日就中标项目签订装饰合同一份。该合同其中主要约定:“委托方(甲方)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接方(乙方)临沂优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项目提升改造;工程地址**居委;委托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总天数20天;工程价款58000元;付款方式本工程施工完成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如需终止合同,提出终止合同的一方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上述合同签订后,临沂优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了合同所约定的施工项目。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并于2021年对临沂优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施工完成的办公室予以使用。 对涉案工程款58000元,临沂优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出具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莒南县十字路街道**居党支部负责人***、***作为经办人在发票中签名确认。之后,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支付临沂优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000元。 本院认为,临沂优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且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欠临沂优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合同相对方对所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应依法承担支付责任。临沂优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另要求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承担工程总价款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因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依法不予支持。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主张**居委会设有独立的财务,工程款应由**居委会承担,理由不当,于法无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临沂优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临沂优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保全费620元,由莒南县十字路街道祥龙花园社区居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