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民初2586号
原告:**起,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优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岚济路隆山建材城**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现法,莒南洙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4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系临沂优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起与被告临沂优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起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起负担。
审 判 员 来海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