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公司、广安市前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3民初1488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四川省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兴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207455176U。

法定代表人:刘孟涛,职务不祥。

被告:广安市前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工业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603MB1536691H。

负责人:王仁安。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公司、广安市前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升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甘媛媛

书 记 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