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3民初1488号
原告:***,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告:四川省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兴隆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207455176U。
法定代表人:刘孟涛,职务不祥。
被告:广安市前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工业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603MB1536691H。
负责人:王仁安。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公司、广安市前锋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罗升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甘媛媛
书 记 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