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7民初3143号
原告:四川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峨眉山眉山市胜利街道兴隆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2074551176U。法定代表人:谢启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本田,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艳,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善颇,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四川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四川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发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