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402民初126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四川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胜利街道兴隆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