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402民初126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四川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胜利街道兴隆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峨眉山四零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