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三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苏0508行初142号
原告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苏福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亮,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伤保险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第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岳清远
代理审判员高文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马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