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三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5-12-29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苏中民终字第048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苏福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能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亮、谢营祥,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卓子云)。
委托代理人殷唯唯,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木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5月21日,***被钢管砸伤。***认为,其与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工作受到伤害,构成工伤。后,其要求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其申报工伤未果,故向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中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5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1月28日,该委作出吴劳人仲定字(2015)第209号仲裁决定书,以***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故缺席出庭,未参加仲裁活动为由,决定对***按照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称,其长期在无锡国信世家小区从事保洁工作。该小区保洁工作原由上海某公司负责。2012年9月份,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国信世家小区保洁工作,其与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继续在该小区做保洁。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小区的项目由朱全仁负责。其原在国信世家一期工作,后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将其调至国信世家二期工作,并由其负责二期的日常工作安排。国信世家二期有高层4幢,洋房29幢。2014年5月21日,其在国信世家二期从事保洁工作过程中,被国信世家三期工地上掉落的钢管砸伤。***为证明其在受伤时与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3年和2014年的考勤卡5张,考勤卡用人单位栏显示为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显示为***。2、2014年2月-5月的考勤表,载明***等十数名员工出勤情况。其中2月和3月份考勤表为原件,并有员工领取工资签名,4月和5月份考勤表为复印件。3、照片及病历,证明***在2014年5月21日工作中被钢管砸伤。经质证,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提供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认为,***所提供的考勤卡及考勤表均不是其公司制作的。其考勤采用班长记工方式,工资由班长自行以现金形式发放。公司正式员工均签订有劳动合同,因人员流动较大,没有员工花名册。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是在2012年10月、2013年12月,分别自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承包了无锡国信世家小区一期、二期保洁业务。对此,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其与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无锡国信世家二期保洁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为国信世家二期项目提供保洁服务,合同期限为自2013年12月15日至2014年12月14日,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方现场主管为朱全仁。
庭审中,证人沈某到庭作证称,其与***系同事,均在国信世家二区做保洁工作。2014年5月21日,其与***在二区捡垃圾时,***被旁边三区施工工地上掉下来的钢管砸伤,后由物业的人送***到医院治疗。二区有高层4幢,洋房30幢左右。其平时工资是现金发放的。其于去年过年调至一区做保洁。以前是纸质考勤,现在照相考勤。经质证,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沈某的证言不予认可。***对该证言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提供的仲裁决定书、考勤卡、考勤表、照片、病历,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仲裁申请书、开庭通知书、仲裁决定书、保洁合同,沈某证言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确认当事人之间在2014年5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
原审法院认为,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江苏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承包了国信世家小区一期、二期保洁业务。***主张其在该小区从事保洁工作,与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考勤卡及2014年2月至5月期间的考勤表。对此,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其未能提供考勤记录及员工花名册等相反证据。***对国信世家小区基本情况、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小区的项目负责人等细节均能作出准确陈述,且证人沈某所作证言与***的陈述基本吻合。据此,原审法院认定当事人在2014年5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事宜,***已向吴中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对***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与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与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2014年5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宣判后,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实体处理,原审直接进行实体审理,违反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2、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的证据均不予认可。原审判决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周正会则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已就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事宜向吴中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该委对***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诉至原审法院,应当视为已履行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关于本案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之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主张与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考勤卡、考勤表、照片、病历,并由证人沈某到庭作证。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虽对证据不予认可,却未能提供考勤记录及员工花名册等相反证据推翻。***提供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结合***对国信世家小区基本情况、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小区的项目负责人等细节均能作出准确陈述,原审法院认定当事人在2014年5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苏州市三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燕芳
审 判 员  祝春雄
代理审判员  林李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