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添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添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2124号
原告: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办九级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伦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砚光,山东天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添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卧龙东街5963号金鼎华府17号写字楼608室1席。
法定代表人:贺光友,执行董事。
被告:贺光友,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光友、***、山东添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