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民初2124号
原告: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办九级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伦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砚光,山东天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添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卧龙东街5963号金鼎华府17号写字楼608室1席。
法定代表人:贺光友,执行董事。
被告:贺光友,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贺光友、***、山东添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潍坊昌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丽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