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执68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一方院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南沙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RAB79XU。
法定代表人:王小谦,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炳金,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山东一方院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与张炳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4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文书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张炳金名下存款606373.56元(垫付款575650.00元,保险费用1300.00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10298.56元,案件受理费7962.00元,保全费2885.00元,执行费8278.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东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