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1884号
申请人:山东一方院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南沙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RAB79XU。
法定代表人:王小谦,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炳金,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申请人:张店董晶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144号鲁中通达石材市场7排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3MA3RDA582A。
经营者:董晶晶。
申请人山东一方院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炳金、张店董晶石材经营部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一方院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炳金、张店董晶石材经营部银行存款100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一方院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炳金、张店董晶石材经营部银行存款100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张炳金、张店董晶石材经营部价值1000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藏匿、抵押、质押、出租等。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一方院文旅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申海亮
审 判 员 郭顺利
人民陪审员 孙其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尹九州
书 记 员 孙学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