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188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一方院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南沙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RAB79XU。
法定代表人:王小谦,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店董晶石材经营部,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144号鲁中通达石材市场7排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3MA3RDA582A。
经营者:董晶晶,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一方院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店董晶石材经营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鲁0304民初1884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张店董晶石材经营部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一方院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店董晶石材经营部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一方院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店董晶石材经营部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申海亮
人民陪审员 张 婷
人民陪审员 焦玉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 波
书 记 员 孙学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