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622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海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土木镇土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古浪县黄花滩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黄花滩镇黄花滩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海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浪县黄花滩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古浪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甘0622民初123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定被执行人古浪县黄花滩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海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贷款及违约金共计139574.6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古浪县黄花滩扶贫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在执行中,现因申请执行人甘肃海德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622执2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顾 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