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康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82民初51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英尔达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66227494C,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西团镇大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山,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领进(特别授权),盐城市大丰区大丰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康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86713725F,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中前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开座,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刚、胡毅(特别授权),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市英尔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康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苏0982民初51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357.5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案在二审期间调解结案,被申请人一次性给付解除保全申请人65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康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357.5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姜安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丹丹
书 记 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