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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鹏科金属制品(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语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17民初2601号之一 原告:鹏科金属制品(南京)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85080033C,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柘塘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华语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86713725F,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中前社区。 原告鹏科金属制品(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语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鹏科金属制品(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鹏科金属制品(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87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00元,由鹏科金属制品(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