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创业测绘与土地规划院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市南浔创业测绘与土地规划院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赛格数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502民初5528号 原告:湖州市南浔创业测绘与土地规划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泰安西路78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赛格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亿丰国际建材城6幢31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市南浔创业测绘与土地规划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赛格数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按简易程序审理。2019年9月1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湖州市南浔创业测绘与土地规划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湖州赛格数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4年3月9日,原、被告签订《测绘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湖州赛格电子数码广场测绘服务,合同总价382920元,完工期限为2014年4月30日,付款方式为测绘成果提交后二周内一次性结清全款。此后,原告按约按质为被告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测绘服务及成果,并于2015年1月9日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382920元的增值税发票四份,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相应款项,于2016年2月3日支付150000元,余款232920元一直未付。2018年,原告向被告发出《企业询证函—函证账户余额及交易》一份,对截止2017年12月31日,被告仍欠原告测绘款232920元的账面应收款项进行了对账核实,被告回函予以确认。此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付,故向法院起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测绘费232920元;2、判令被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5645.65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暂计算自2014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6日止,实际要求计算至全部测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湖州市南浔创业测绘与土地规划院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测绘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系及约定测绘完成时间、付款方式的事实。 证据2: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四份、银行结算业务交易回单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开具数额为382920元的发票及被告向原告支付测绘费150000元的事实。 证据3:《企业询证函—函证账户余额及交易》一份,证明截止2017年12月31日,被告结欠原告测绘费232920元的事实。 被告湖州赛格数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具备有效形式要件,能够证明被告结欠原告测绘费232920元的事实,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但原告未能提交《测绘合同书》原件,且双方在2017年12月31日的《企业询证函—函证账户余额及交易》上并未将逾期付款利息计入债务总额,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应当自《企业询证函—函证账户余额及交易》确定的截止之日起计算。 本院根据上述经确认的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陈述,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湖州市南浔创业测绘与土地规划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湖州赛格数码有限公司提供工程测绘,共产生测绘费582920元,被告于2016年2月3日支付150000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被告确认结欠原告测绘费232920元。现原告以被告未按约支付测绘费为由,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市南浔创业测绘与土地规划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赛格数码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湖州赛格数码有限公司未及时向原告支付测绘费是引起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测绘费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未能提交《测绘合同书》原件,其所主张的自2014年5月16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应当自双方结算的测绘费截止日2017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湖州赛格数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州赛格数码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湖州市南浔创业测绘与土地规划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测绘费2329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3292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驳回原告湖州市南浔创业测绘与土地规划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78元,减半收取3039元,由被告湖州赛格数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