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001民初293号之一
原告:阿图什市恒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工业园区一区昆山水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驼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炀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工业园区小微产业园23号标准化厂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阿图什市恒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炀灯电器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阿图什市恒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图什市恒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阿图什市恒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2元,减半收取计1,656元,由原告阿图什市恒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赛米江赛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