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大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大队与和田众维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新3221民初44号
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大队。
住所地:喀什市班超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大队队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50000458046035U。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田众维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喀什市克孜都维路农商行四楼。
法定代表人:*爱国,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大队诉被告和田众维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违反给付劳务费的义务,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2139400元。
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和田众维矿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大队劳务费用213940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和田众维矿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二地质大队劳务费2139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15.2元,由被告和田众维矿业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