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大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2民初2435号
原告:河南大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县城关镇县城南出口津高引线路东南岭公园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洛阳市孟津县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
原告河南大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受理,2020年10月15日原告河南大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庭审前,被告已当庭支付原告13000元,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终结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大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元,由原告河南大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