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垣市程翔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长垣市某某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6322号 原告:***,男,196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蒲北区。公民身份号码:41072819********。 被告:长垣市**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582867498D。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区。 原告***与被告长垣市**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