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02民初4614号之二
原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朱振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营,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水,经理。
原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98元,减半收取计4549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由原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曰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