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创裕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创裕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14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东开执字第67号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振法,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创裕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柱,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张学柱,山东创裕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创裕实业有限公司、***、张学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开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营市房产交易中心、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开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咏
代理审判员 王           华
代理审判员 宋涛二○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