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胜与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胜与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6-07-26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利民初字第176号
原告*东胜,男,汉族。
被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振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东胜诉被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胜诉称,2004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建胜利油田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锦华七区5号楼及18号楼时,多次赊购原告的木材,至今仍有120000元的货款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12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建胜利油田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东营市东城锦华小区七区5号楼及18号楼期间,多次赊购原告*东胜的木材用于工地施工,并由被告的材料员闫贵珠分别于2004年11月5日、12月10日,2005年4月14日、5月18日、5月24日、6月20日为原告写下了欠条六张,合计132389元。后被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原告*东胜12389元,余款120000元至今未付。经原告*东胜多次催要,被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以种种理由拒付。2007年1月24日原告*东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木材款。
以上事实由原告*东胜向法庭提供的欠条六张、胜利油田胜利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质证,又不提供答辩意见,应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闫贵珠作为被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材料员因公司的经营活动出具的六张欠据,其行为的后果应由被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公司承担。现原告*东胜要求被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材料款12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木材款120000元。
案件受理费3910元由被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学臣
审判员  徐丙智
审判员  薛国岳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高汝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