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市盛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02民初2935号
原告:东营市盛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6872128509。
法定代表人:赵建国,总经理。
被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生,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盛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鑫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营市盛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广亮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薛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