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兵9001民初5303号
原告克莱德贝尔格曼华通物料输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天辰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克莱德贝尔格曼华通物料输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8元(原告已预付),全额退还原告克莱德贝尔格曼华通物料输送有限公司。
审判员 孙 剑
书记员 邬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