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易拓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三易拓科技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民终21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易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3号北段A708室。
法定代表人:闫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娟,女,北京三易拓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达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三易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易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40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易拓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娟、曾达前、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易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无需向***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事实和理由:***存在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三易拓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三易拓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不同意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均确认***于2015年7月20日入职三易拓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订立了期限自当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止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试用期月工资10000元,转正后月工资12000元,三易拓公司每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正常出勤至2016年7月26日,当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15年9月***实发工资9840.52元,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期间***实发工资合计94383.64元。双方就转正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归责于哪一方存在争议。仲裁庭审阶段,三易拓公司称***试用期结束后,该公司主动要求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但***以与上一家公司存在劳动争议、有未完成的法律纠纷及未拿回来的赔偿金、暂时不能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与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本案起诉书及本案庭审中,三易拓公司改称该公司向***出示了劳动合同文本后,***以工资太低,双方未就劳动合同文本磋商达成一致,故未签订劳动合同。***则称因三易拓公司向其出示的劳动合同文本中工资仅为3000余元,与其实际工资不一致,故其没有签订。三易拓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适用员工转正申请单。其上显示2015年9月16日***提出转正申请,拟转正日期为2015年9月20日,三易拓公司经评定后建议按期转正。***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2、(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7105号公证书。该证据系对三易拓公司OA系统进行的公证,其上显示2015年10月9日三易拓公司员工沈丽娟在***的转正申请表下回复:转正申请通过,请来综合管理部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3、对话录音。其上显示系2016年7月29日三易拓公司员工沈丽娟与***的对话,有如下内容:“……沈:但是不管是被辞退还是你自己的辞职的话,但是因为之前咱这不是没跟你签合同吗?不是因为你跟清元的原因,然后说是有禁业协议什么的然后没跟咱们这边签合同吗?李:不是,没签合同是对的。沈:对,是因为这个原因是吧,然后……李:但是呢原因是,不对吧,原因是因为……我觉得那个基本工资写的太少了,基本工资写的太少了,不对。沈:你当时没跟我说过这个啊,你都没看合同,你当时跟我说的是因为你跟清元有,有那个仲裁,还没有结束,然后之前又跟清元签了那个禁业协议,所以你说有,有,那个冲突所以没有签。李:没有,没有,我当时是,一个是那个,对,主要就是那个基本工资写的太少了,你忘了?沈:你没跟我说这个事儿,你跟我说的就是禁业合同,禁业的事。李:哎,总之,总之别说具体原因,总之没签合同,没签合同怎么了。”***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双方曾沟通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但其正常转正工资应该是12000元,而劳动合同上写的基本工资为3000元左右,其认为太低了,没有签署。三易拓公司不予认可,称该公司提供了劳动合同文本,当时合同文本上写的是12000元,没有写明具体构成,而***认为太低了没有签署,三易拓公司未就此主张进行举证。***以要求三易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裁决确认三易拓公司向***支付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7月21日期间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6279元,驳回***的其他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试用期合同到期后未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三易拓公司虽称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但其在仲裁庭审阶段陈述的***未续订原因与该公司在本案中的陈述不符,该公司并未就此作出合理解释;而且,该公司提交的对OA系统公证内容并未显示***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其提交的对话录音中***一直陈述系因该公司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工资数额太低。现三易拓公司未举证证明该公司向***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中所载明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不低于双方试用期合同,故法院对该公司所持的未续订劳动合同原因在***一方的主张不予采信。经核算,仲裁委员会关于未续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裁决结果并未超过法定标准。
一审法院判决:北京三易拓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支付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日至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期间未续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6279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三易拓公司虽称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但其提举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该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因此,即使如三易拓公司所言,其亦应依法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故,在三易拓公司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未续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亦未依法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本院对其上诉主张无法支持。
综上所述,三易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三易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博文
审判员  姚 红
审判员  张建清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