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304民初341号
原告:秦皇岛市测绘大队,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3007484788564。
法定代表人:齐占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德圣(北戴河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宁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测绘大队诉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交通运输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测绘大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马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