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天筑建材租赁站、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11执保1716号
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天筑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济安桥南路91号。经营者***,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欣苑居小区3号楼2单元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760113391X。
被申请人: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1388号11栋1单元1701,组织机构代码:MA3C92NX-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天筑建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阜桥辖区九巨龙欣苑小区雅居小高层东单元12层西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任城区天筑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