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2516号
原告:***,男,195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大兴镇高埠西村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1388号11栋1**17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8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1388号11栋1**1701室。
原告***与被告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7.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应庆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江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