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91民初2516号 原告:***,男,1957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大兴镇高埠西村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1388号11栋1**17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8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1388号11栋1**1701室。 原告***与被告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7.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应庆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江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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