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1766号
申请人: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1388号11栋1**1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申请人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中存款人民币323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查封、冻结限额人民币3238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