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1766号之一 原告: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峨眉山路1388号11栋1**1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原告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称其为被告垫付农民工工资249077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其垫付的农民工工资249077元及违约金74723元,共计3238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原告提供的2020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9.10载明争议解决方式中,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执,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执,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意思表示明确具体,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中的甲方为青岛君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此本案管辖依法应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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