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财保163号
申请人日照市奥星彩钢复合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郭家湖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BXRTX0Y。
法定代表人陈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凯,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锦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两城街道工业园屯银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日照锦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日照市聊城路以南富阳路以东(花海帝景)002幢02单元1层(02)102商号、预售合同编号20170215043的房产(保全价值90万元)予以查封;将被申请人日照锦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37×××37账号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11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锦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日照市(花海帝景)002幢02单元1层(02)102商号、预售合同编号20170215043的房产(保全价值90万元)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
二、将被申请人日照锦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海支行37×××37账号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丰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