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日照锦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8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商初字第1460号
原告:***,居民。
被告:日照锦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两城镇安家一村。
被告:**强,成年,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日照锦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善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