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莲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1民初105号
原告: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山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028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委托人:厉承海,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五莲县富强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21004370527N。
负责人:***,局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代理人:***,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副书记。
被告:五莲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住所地五莲县罗山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1121494574062X。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委托代理人:***,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莲县社会劳务保险事业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1元,由原告日照鲁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何丕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