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1民初2799号
申请人: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五莲山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028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承海,男,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申请人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网络查控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并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五莲县金龙花园小区16号楼2单元103室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800000元,房权证号: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申请人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网络查询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次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五莲县金龙花园小区16号楼2单元103室楼房一处(保全标的额800000元,房权证号:莲房权证城区字第××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