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21执45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五莲山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1658802889。
被执行人:中国共产党五莲县委员会老干部局,住所地五莲县光明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1210043709736。
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共产党五莲县委员会老干部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121民初10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共产党五莲县委员会老干部局未按判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照鲁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7887.09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中,经双方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1121执45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范军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